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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個案件,傳票和判決書上的案號卻結婚不一樣
  人民網海南視窗11月11日電 (記者 寧遠)“法官連案號這樣嚴謹的事情都會弄錯,怎麼能夠讓人相信會認真對待我的案件。”日前,三亞汽車借款市民楊仕慧向媒體反映稱,他是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前幾天該院工作人員致電給他,要求收回之前送達的判決書,說是案號弄錯了。
  楊房屋貸款仕慧的代理律師說,每件官司的案號就如公民的身份證號,具有唯一性、獨立性。他當律師這麼久還是第一次碰到弄錯案號的事情。
  案號票貼出錯引當事人質疑
  楊仕慧說,自三亞市系統家具新經濟公司創辦後,他一直擔任該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2010年6月,三亞市國資委以他年齡到線為由下文免去其公司總經理職務,任命朱某為公司總經理。但後來他在辦理退休移交手續時發現,朱某瞞著他勾結社會無業人員周某(後被聘為新經濟公司辦公室主任),採取偽造其身份證、冒充其在部分文件上簽名等欺騙手段,向三亞市工商局提供了有關材料,申請辦理法人變更手續。2010年6月29日,經三亞市工商局核准,三亞市新經濟公司法人代表由楊仕慧變更為朱某。
  2011年3月,楊仕慧就此向三亞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三亞市工商局撤銷前述變更登記。2011年4月28日,三亞市城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亞市工商局在新經濟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材料不真實、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許可其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撤銷三亞市工商局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新經濟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楊仕慧變更為朱某的行政許可(詳見人民網海南視窗2012年12月7日報道《三亞一國企偽造證件變更工商登記被法院撤銷》)。
  但在今年初,楊仕慧又發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被工商部門更改為朱某某,並且朱某某也再次刻制了一套公司印章。楊仕慧一怒之下,再次將三亞市工商局訴至三亞市城郊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該項法定代表人變更行政許可。三亞城郊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楊仕慧的起訴,楊仕慧不服一審判決,向三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7月10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楊仕慧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楊仕慧對此判決不服,依照法律的規定,於今年11月初向三亞市中院提起申訴,並向該院立案庭遞交了申訴狀及終審判決書等申訴材料。
  “我當初也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後來是行政庭的工作人員給我打電話,讓我將判決書原件拿回法院。”楊仕慧對此感到不解,就問法院的工作人員,為什麼要他把已經生效的判決書(當事人楊仕慧及代理律師手中各有一份——記者註)原件拿回法院。
  在楊仕慧的再三追問下,後來法院工作人員告訴他,說該份(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判決書的案號搞錯了。
  代理律師稱從業以來首次遇到
  “判決書上的案號是‘(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此前傳票上登記的案號是‘(2013)三亞行終字第22號’。”後來,楊仕慧拿著這份行政判決書的案號,與此前法院送達的傳票上的登記案號仔細一對照,結果發現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案號。
  楊仕慧稱,準確的案號應該是傳票上登記的“(2013)三亞行終字第22號”,因為該案號在其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時,立案登記的案號。“‘(2013)三亞行終字第14號’的案號,是其他案子的,與我的這個案子根本風牛馬不相及。”目前,楊仕慧並沒有打算將這份判決書交回三亞市中院行政庭。他認為,法官在做出該判決書時不嚴謹,“這麼嚴肅的事情,怎麼就隨隨便便做出案號張冠李戴的判決書呢?這樣的行為,怎麼能夠讓人相信法官會認真對待當事人和案件呢?僅僅是案號錯了嗎?”
  今天,記者還就此事聯繫上了楊仕慧的代理律師、北京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清理,李律師說,案號是法院等司法機關立案後,對收到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分類,併進行登記,所分配的案件號碼,是一個案子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每件官司的案號就如公民的身份證號,具有唯一性、獨立性,是識別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他認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案號都錯了,這個判決書就不是有效的判決書,“我從事律師行業以來,見過有錯別字的判決書,但案號錯誤的判決書,這還是頭一回見到。”另外,由於判決書的案號錯誤,楊仕慧在申訴過程中要遇到麻煩。
  據瞭解,該起案子的主審法官王某為三亞中院行政庭庭長,曾獲得“全國模範法官”稱號。記者隨後也根據楊仕慧提供的三亞市中院行政庭相關聯繫方式進行聯繫,但多次聯繫均未果。
  
(編輯: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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