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民族報》介紹,軍管法授予軍方以下權力:
對戰爭或暴亂行為採取行動;
使用武器鎮壓騷亂;
搜查、沒收、占用任何房屋或車輛;
信息審查;
阻止、檢查、控制郵政服務;
由軍事法庭對實施軍管法區域內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
動員平民幫助軍隊;
徵用車輛等後勤物資,以支持軍事行動;
禁止民眾集會、出版、廣播、通信、旅行、人員流動以及一切國防部認為有必要禁止的活動;
實施宵禁;
為實現軍事行動目標摧毀、移動、調整任何房屋或地點;
逮捕並羈押嫌疑人至多7天;
民眾無權對軍事行動期間損壞的物品索要賠償;
只有王室諭令才能結束軍管法。(新華)
(原標題:泰國軍管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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